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 備受關註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終審落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9日上午對此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市高院將對一審死刑判決結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9月25日對韓磊、李明故意殺人、窩藏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窩藏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2年。
   一審判決後,韓磊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依法立案受理,於11月19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檢察員、上訴人、辯護人等到庭參加了訴訟,並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審查了全案卷宗材料,根據一審法院審查確認的證據及二審審理採信的新證據,法院認為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韓磊犯故意殺人罪、李明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審裁判。
   北京市高院認為,上訴人韓磊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仍不思悔改,在刑滿釋放僅九個月後,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李明明知韓磊犯罪,仍從作案現場駕車幫助韓磊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亦應懲處。韓磊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並與其前罪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餘刑數罪並罰。李明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應依法對其撤銷假釋,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此次犯罪判處的刑罰數罪並罰。鑒於李明系自首,且曾有不願讓韓磊上車的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同時,韓磊所提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韓磊的辯護人所提建議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辯護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檢察院建議駁回韓磊的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理由充分,應予採納。
   北京市高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韓磊、原審被告人李明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法裁定駁回韓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北京高院將對死刑判決結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3案情回顧
   7月23日
   20:50
   在北京大興區舊官鎮廡殿路西側公交站科技路公交車站,韓磊、李明因停車與一女爭執。韓磊毆打該女子,又將嬰兒車內的女童舉起過頭頂摔在地上,導致女童重傷。
   7月24日
   專案組將隱匿在房山區一溫泉會館內的嫌疑人韓磊抓獲。
   7月25日
   韓磊被警方刑拘。另一名嫌疑人李明投案自首。
   7月26日
   被摔女童經搶救無效死亡。
   7月29日
   韓某、李某分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和窩藏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8月14日
   案件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9月16日
   檢方對韓磊、李明依法提起公訴。
   9月25日
   10:00
   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為由,判處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1月19日
   案件二審在北京高院開庭。
   11月29日
   上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宣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焦點
   過失還是故意?
   備受關註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終審落槌。此前,韓磊及其辯護人在一審和二審庭審中,均提出韓磊事發時沒有看清楚車內是孩子發生誤判,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殺人。此外,上訴意見還提出,要查明韓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二審裁定對上述問題均予以明確回應。
   焦點一:究竟現場是否能看清楚是孩子?
   一審庭審中,韓磊表示,當時以為不是嬰兒車,以為是一個女的帶著一個購物車。當時酒勁帶憤怒,爬起來就直接衝過去了。抓起來時沒有任何感覺,後來有人喊了一句“孩子”,才意識到這是孩子。
   但多名現場證人證實,韓磊把孩子母親打倒後,始終是站著的。後來,韓磊轉身把嬰兒抓起來,說了句“什麼孩子不孩子的”,就摔了下去。當時燈光很好,嬰兒車看得很清楚,孩子在車裡很明顯,一眼就能看見孩子。
   物證則顯示,根據超市門外護欄情況,顧客無法將購物車推出護欄。護欄的顯著位置懸掛有提示語:請勿將購物車筐、購物籃、手提籃帶出此處。此外,購物車與嬰兒車存在明顯差別,且購物車不能推離購物場所。
   焦點二:應定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
   上訴意見中,韓磊及其辯護人提出,韓磊誤認為小推車中堆放的是物品,沒認識到小推車中有女嬰,屬客體認識錯誤、侵犯對象發生錯誤認識,韓磊的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殺人。
   法院經查,證人及同案人證明韓磊在作案前後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監控錄像及目擊證人證明現場燈光條件良好,韓磊在作案過程中語言表達清晰、行為敏捷連貫,其對被害人坐在嬰兒車內有明確認知,不屬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預見而輕信能避免過失心態;其行為符合法定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原判對其定性正確,對上訴人韓磊及其辯護人所提韓磊系過失致人死亡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焦點三:韓磊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一審庭審中,韓磊表示,事發當天中午晚上,他一共喝了一斤多白酒和幾瓶啤酒,並表示自己“喝七八兩以後就容易狂躁、癲狂”。上訴意見中,韓磊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沒有查清韓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然而檢方提供多份證據證明韓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案發時及案發前後均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李明供述證明,案發前,韓磊為不熟悉當地路線的李明指路。此時韓磊辨認和控制能力正常;案發過程中,韓磊實施摔幼兒行為時伴隨“什麼孩子不孩子”的言語,思維正常、表達清晰、行為敏捷、動作連貫,其站立、走路狀態亦未顯示醉酒狀態的異常;案發後韓磊逃離現場過程中能繼續準確地為李明指路併在韓磊租住地附近停車;且韓磊回到租住地後,有證人證明韓磊行為表現無異常。
   北京市高院認為,經查,證人及同案人李明均證明韓磊在作案過程中及案發前後神志清醒,無異常;韓磊的手機通話記錄證明其在逃離現場途中多次通話;韓磊具備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標題: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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