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其中,關於刑法第341條、第312條的解釋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非法收購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介紹,關於這條立法解釋有個背景,即黨的十八大專門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到非常突出的地位,但事實上一些地方食用野生動物,尤其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現象還比較猖獗,這既是一種社會陋習,同時又是違法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一個推手。所以根據這種形勢,也根據刑法的規定,有必要明確對其中的一些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社會行為起到引領和規範作用。
  他指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從法律解釋的角度講,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買來吃或者買來用的,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作出的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還包括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刑法第158條、第159條分別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及其刑罰。關於上述規定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範圍,此次解釋明確: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此條解釋是由於去年公司法修改中“一般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和繳足出資的期限規定”後,刑法相關規定面臨適用問題而進行的解釋。
  此次立法解釋還包括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內容,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關於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有3條,包括關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予以逮捕的解釋;關於被害人對未成年人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解釋;關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和收監程序的解釋。
  據介紹,法律解釋權是人大常委會的一項憲法職權。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多種形式,可以增強立法工作的協調性、及時性、系統性,有利於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法明確規定,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李壽偉說。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刑法、刑訴法有關規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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